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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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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条例
  • 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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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四川省建筑防火科技研究会(以下简称“本团体”),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。

    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 本团体是由四川省从事建筑防火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,以及相关高校、研究院所、工程技术单位及企业自愿组成的地区性、专业性科技类社会团体。

     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。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,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,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,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
     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     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。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 (党建领导机关)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  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
  • 第二章 业务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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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:

      (一)宣传政策法规。引导会员深入学习贯彻国家、省有关法规、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;面向社会宣传普及建筑防火科技知识。

      (二)搭建建筑防火科研平台。组织会员围绕防火科学技术关键领域开展协同攻关;以“高、大、难”特殊防火工程为研究对象,开展防火材料、结构设计、消防工程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。

      (三)服务人才培养。面向会员,采取培训会、论证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等形式开展防火科技人才培养;受政府部门委托,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、验收人才培养、培训。

      (四)促进会员发展。协助会员申请、争取有关建筑防火科研项目,为会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,做好科研成果发表、参评等保障工作;搭建会员交流平台;促进科技成果转化:开展调查研究,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研制相关标准、规范,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。

      (五)建设宣传阵地。依法编辑建筑防火科技刊物、书籍和音像制品等,开办协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,做好相关宣传工作。

     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

  • 第三章 会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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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个人会员为四川省从事建筑防火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;单位会员为相关研究院所,开设有相关专业的高校,以及建筑防火工程技术企事业单位。

     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  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     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      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

    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

   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    (二)由理事会审查认可

      (三)由研究会颁发会员证书

    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 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 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     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:

     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    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  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      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

      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     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   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   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   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   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  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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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每5 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      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:

      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:

    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;

      (四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      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:

     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:

      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      (八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
      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      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      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 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 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

    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   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    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      (三)讨论决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
      况;

      (四)组织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

    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   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: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    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  (十)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,评审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论文或科研成果;

    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 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。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,任期 5年,可连选连任。

 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不设常务理事会,由理事会推选会长 1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 1人。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,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。

     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    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     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    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  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    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  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     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 2/3 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   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,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   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  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    (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

      划;

    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部机构、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     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  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•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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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      (一)会费;

      (二)捐赠;

      (三)政府资助;

    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、培训或相关服务的收入;

      (五)利息;

  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

    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  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 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 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 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    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    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 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

  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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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     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  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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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   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 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 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   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• 第八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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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
    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     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